時間:2022-04-06 瀏覽:547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決策部署,嚴格落實教育部、省、市相關工作要求,依法開展疫情防控,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學生教育管理,切實保障師生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根據上級部門和學校疫情防控工作總體要求,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疫情期間,學校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實施校園相對封閉管理,對違反學校規(guī)定的學生,學校將嚴肅處理,對于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學校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從嚴處理。
第三條 學生開學返校時間以學校通知為準,其他時間學生返校須經學生管理部門批準,學生不得擅自返校。有以下行為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未申請、未經批準或不聽勸阻,擅自返校的;
(二)學生按照學校要求填報個人返校相關信息時,故意不報、瞞報、錯報、漏報的;
(三)填寫返校申請時偽造或提供與疫情防控相關虛假證明等材料的;
(四)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應進行核酸檢測但未檢測的;
(五)在返校過程中,不遵守所在地和途經地疫情防控相關要求的。
第四條 遵守學校日常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積極配合學校疫情防控工作,服從學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為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不按規(guī)定監(jiān)測自身健康狀況,不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疫情防控個人信息,疫情防控信息填報中對個人身體健康信息弄虛作假的;
(二)疫情防控信息填報中使用技術手段填寫、他人代為填寫等方式提供虛假定位信息的;
(三)代替他人填寫疫情防控信息,為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違反學校疫情防控期間教學安排,代刷網課或擾亂教學秩序的。
第五條 學生出入校應遵守有關制度,有以下行為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一)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體溫測量、健康碼檢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未按規(guī)定流程申請出入學校或申請未得到批準擅自出入學校的,例如翻越圍墻、不聽勸阻擅闖校門口卡點、不遵守有關制度與校園保安、疫情防控志愿者發(fā)生沖突等;
(三)為他人違規(guī)出入學校提供機會等情況。
第六條 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和要求,有以行為下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一)應該隔離但拒絕隔離,違反隔離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離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出現異常,不匯報引起嚴重后果的;
(三)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隱患,仍不主動采取措施,給他人造成健康威脅的;
(四)發(fā)布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傳播散布謠言、參與制造恐慌;
(五)組織參與、教唆煽動他人實施有礙疫情防控活動的;
(六)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私自離開學校所在地,隱瞞行程軌跡造成安全隱患的。
第七條 有嚴重妨礙學校疫情防控相關工作行為或對學校師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響及危害的其他情況者,根據《鄭州亞歐交通職業(yè)學院紀律處分規(guī)定》相關條款加重給予處分。
第八條 因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受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處罰者,根據《鄭州亞歐交通職業(yè)學院紀律處分規(guī)定》從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 學生申訴參照《鄭州亞歐交通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至學校根據上級部門要求和學校實際宣布疫情結束止。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學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